隨著2020年12月習近平主席提出的“2030碳達峰”“2060碳中和”目標的落地,碳排放管理工作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
時間緊、任務重,為全面摸排當地碳排放現狀,各地政府及主管部門陸續發布了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和碳市場交易的企業名單,新增了一大批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
鑒于部分新納入企業或單位對納入管理后的工作還不太了解,參照上海市生態環境局2020年6月發布的《關于開展本市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單位2019年度碳排放報告和2020年度碳排放監測計劃編制與報送工作的通知》(滬環氣〔2020〕122號)相關要求,綠咨力特意整理了新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企業的詳細工作步驟,供各企業參考了解,并做好相應準備工作。
工作流程如下:
一、賬戶開設
對于《上海市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單位名單(2020版)》中新增的單位,需根據本市碳交易工作管理要求,及時開設上海市碳排放配額賬戶。
配額賬戶開設流程請參閱《上海市碳排放配額賬戶開設》,可通過“上海節能低碳和應對氣候變化網(www.reg-sh.org)--辦事指南--上海市碳排放配額賬戶開設”中下載相關附件,按照要求持相關材料辦理。
辦理流程:
(一)填寫《上海市碳排放配額賬戶開設申請表》
登錄“上海節能低碳和應對氣候變化網”(www.reg-sh.org),在“辦事指南”“上海市碳排放配額賬戶開設”中下載《上海市碳排放配額賬戶開設申請表》(附件1),按要求填寫完整,并加蓋公章。
各單位應明確賬戶責任人和聯系人,其中賬戶責任人代表配額持有人管理配額賬戶,進行配額的劃轉、交還、清繳、注銷等,并履行與登記管理機構之間的信息報告和接收義務;聯系人協助賬戶責任人與登記管理機構進行協調、溝通,并在發生安全問題或緊急事件時能夠及時取得聯系。
(二)提交申請材料
各單位應委派賬戶責任人將以下申請材料提交至受理地點:
1、《上海市碳排放配額賬戶開設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
2、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尚未換照的單位,應同時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賬戶責任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如賬戶責任人因故無法將申請材料提交至受理地點,可授權代理人提交申請材料,代理人提交申請材料時還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同時一并提交《賬戶責任人授權書》(附件2)。
(三)接收賬戶用戶名和初始密碼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配額登記管理機構將于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配額賬戶的用戶名和初始密碼通過手機短信發送至賬戶責任人。
(四)激活配額賬戶
收到用戶名和初始密碼后,可通過“上海節能低碳和應對氣候變化網”登錄“上海市碳排放配額登記注冊系統”,并對初始密碼進行修改,密碼修改成功后配額賬戶正式生效。
二、填報監測計劃與碳排放報告
碳排放核查工作流程及部門關系圖
系統填報
各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按照本市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方法的要求,規范編制2020年度碳排放報告和2021年度監測計劃,于2021年中(待通知確定準確時間)前完成報送工作。
編制監測計劃與碳排放報告時,請登陸“上海市碳排放報告直報系統”(通過www.reg-sh.org“上海節能低碳和應對氣候變化網”主頁面右下角鏈接點擊進入),按照系統中表式要求進行在線填報和提交。
(一)填報注意事項
(1)盡早收集與排放相關的數據文件,及時填報排放報告初稿;
(2)記錄并保存所填報數據的文件來源,以方便接受核查;
(3)填報參照公布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及補充數據表;
(4)填報階段遇到問題,及時與主管單位及相關機構聯系詢問。
(二)24個行業溫室氣體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國家發改委已經組織編寫并公布了3批共24個行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下文簡稱“指南”),具體如下表所示。
園區企業可對照行業指南進行計算。
24個行業指南涉及的溫室氣體種類:24個行業指南全部都核算二氧化碳(CO2)的排放,6個行業的指南核算甲烷(CH4)的排放,4個行業的指南核算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的排放,3個行業的指南核算氫氟碳化物(HFCs)的排放,2個行業的指南核算氧化亞氮(N2O)排放,只有1個行業的指南核算三氟化氮(NF3)排放。
24個行業指南涉及的排放源:24個行業指南要求核算的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燒排放、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特殊排放、扣除排放(主要是指CO2和CH4回收利用、固碳產品等)以及凈購入電力和熱力隱含的排放四類。不同行業的指南涉及到的排放源各不相同。
三、第三方碳排放核查
企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方核查機構進行年度碳排放核查。核查內容包括文件評審及現場核查。
(一)核查文件資料清單
(二)企業碳核查注意事項
(1)明確二氧化碳管理部門:制定專門人員負責活動水平和排放因子數據的記錄、收集和整理工作等;
(2)建立相關規章制度:規定對數據的監測、收集和獲取過程,確保數據質量;
(3)監測儀器儀表管理: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對監測儀器儀表定期校準、檢定;
(4)數據管理:制定針對數據缺失、生產活動變化一級報告方法變更的應對措施;建立文檔管理規范,保存、維護有關二氧化碳核算相關的數據文檔和數據記錄(紙質和電子版,至少保存10年)。
四、報告報送
在碳排放報告在線報送完成后,請將系統自動生成的碳排放報告打印并加蓋公章后(一式兩份)進行報送。
在線提交的報告內容與紙質版報告存在差異的,以紙質版報告為準。報告中應當包含上年度碳排放及能源消費情況、監測措施、本年度排放配額需求與控制碳排放的具體措施。
同時提交第三方碳核查報告。
報送數據準確有效,如有虛報、瞞報或拒絕履行報告義務的,將按照滬府令10號規定的有關法律責任予以處理。
如企業計劃在2021年度解散、注銷、停止生產經營、遷出本市,或者碳排放邊界、排放類型、主要排放設施、主要產品等將在2021年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監測計劃中予以說明。
五、配額發放、清繳及CCER抵消
(一)配額發放
根據行業類別,上海市采取行業基準線法、歷史強度法和歷史排放法確定納管企業 2020 年度基礎配額。
?采用歷史排放法的納管企業,直接發放配額一次性免費發放至其配額賬戶。
?采用行業基準線法或歷史強度法的納管企業,先按照 2019 年產量、業務量等數據的 80%確定 2020 年度直接發放的預配額并免費發放,待 2021 年清繳期前,根據其 2020 年度實際經營數據對配額進行調整,對預配額和調整后配額的差額部分予以收回或補足。
(二)配額清繳
納管企業應通過配額登記注冊系統提交與其經市生態環境局審定的上年度碳排放量相當的配額,履行清繳義務。
配額不足的,應通過本市碳交易平臺購買補足,也可以采取實施減排方案來減少企業碳排放量;減排方案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終端設備電氣化改造、耗能設備能效監測、節能診斷、水/電/氣公用系統智能化改造、近零碳排建筑/智慧工廠打造、綠色能源開發等。
配額有結余的,可以在后續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額交易。
(三)CCER抵消
納管企業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進行配額清繳,每噸 CCER 相當于 1 噸碳排放配額。
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辦法,CCER 所屬的自愿減排項目應是非水電類項目,且其所有核證減排量均應產生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后。
CCER 使用比例不得超過企業經市生態環境局審定的 2020 年度碳排放量的 3%。
六、CCER的備案及核證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適用于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六種溫室氣體的自愿減排交易活動。
(一)CCER備案
國家對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采取備案管理。參與自愿減排交易的項目,在國家主管部門備案和登記,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在國家主管部門備案和登記,并在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交易機構內交易。
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可依據本《暫行辦法》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及減排量備案。
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的項目應采用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方法學并由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審定機構審定,備案及審定內容見《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備案的自愿減排項目應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開工建設。
央企可直接向國家發改委申請自愿減排項目備案,其他企業通過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提交自愿減排項目備案申請。申請備案材料見《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二)CCER核證
經備案的自愿減排項目產生減排量后,作為項目業主的企業在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減排量備案前,應由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核證機構核證,并出具減排量核證報告。減排量核證報告主要內容見《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申請減排量備案提交材料見《暫行辦法》第十九條。
國家主管部門依據專家評估意見對減排量備案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減排量進行備案,經備案的減排量稱為“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
自愿減排項目減排量經備案后,在國家登記薄登記并在經備案的交易機構內交易,用于抵消碳排放的減排量,應于交易完成后在國家登記薄中予以注銷。
詳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氣候[2012]1668號)。